1)第一百六十八章 防微杜渐_皇明天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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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防微杜渐。

  政治行为中,最恐怖的莫过于习以为常。

  当一件不合理之事,逐渐的变成了潜规则,大家都默认其可行,最终就是千里之堤,上那密密麻麻的蚁穴,最终溃堤之时,大家才惶惶不可终日,殊不知,其祸根早就埋下。

  比如到现在朱由检都无法解决的问题,各种群小和蓄养家人的勋戚、官吏、豪门、庶民之家。

  既得利益者其实是一小部分人,即使他们作威作福,其实本身影响力能有几何?

  但是一旦他们聚集在身边的群小和家人越来越多,危害就会越来越大,直至最后,就是地方联袂做大,尾大不掉。

  在蒙元之时,全国范围内的蓄奴是风潮和合法的行为,这些勋戚、官吏、豪门自然可以明目张胆的蓄奴。

  但是在洪武五年五月,政权逐步稳定,纪纲粗立的时候,朱元璋就迫不及待的颁布了,第一款就是对蓄奴问题进行了规定。

  明文规定,诏书到日,任何蓄奴之庶民之家,即放为良,毋得羁留强令为奴,亦不可收养,但是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列。

  也就是在天下初定之时,朱元璋的充斥着对自己合作伙伴的妥协性,无法背叛阶级的朱元璋,无论多么文韬武略,都无法违背他阶级的利益。

  而洪武十五年四月,再次颁布的中,大明对于因为天灾流离失所,不得已卖身为奴的一批人,进行了一波全国范围内的赎买。

  由典卖之家出具申明,大明官府出钱,赎买奴仆的卖身契,得以放良。

  而此时的朱元璋已经不是十年前国朝初定的朱元璋了,他大范围赎买奴仆卖身契,是为了打击蓄奴进一步做筹备。

  他的合作伙伴多数都被薄凉寡恩的大明皇帝朱元璋,给干掉了。

  此时依旧没有背叛阶级,但是把他同阶级消灭差不多的朱元璋,对于蓄奴问题,开始进一步的收束,除了勋戚之家,官吏、庶民、豪门、巨贾,任何蓄奴行为,都是杖一百,即放从良。

  将奴隶脱籍政策的不完整性、残缺性、有条件和不彻底性,进一步缩小。

  这种大范围的奴隶脱籍的行动,在洪武十七年,洪武二十五年又进行了两次,将合法蓄奴的范围缩小到了勋戚和朝堂大员之间。

  公侯之家蓄奴不得超过二十人,一品大员,十二人。二品大员十人,三品大员不过八人。除此之外,皆不可蓄奴。

  孙传庭此时的官职,顺天府丞,是不可蓄奴的。

  毕自严这样的户部尚书,仅仅可以蓄奴十人,抬轿夫就占了四个名额。

  八抬大轿,就是三品大员才可能养得起的专属礼仪。

  各地知府也就是个正四品,是不可以蓄奴的,各布政司的主事都是从三品,只有巡抚是正二品官职。

  什么时候这一套蓄奴之事蔚然成风,耿如杞在山西办十大豪商之家,每家蓄奴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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